转发 | 《关于发布我省城市轨道交通专业工程人工价格指数和台班价格指数的通知》解读说明
粤标定函〔2022〕44号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21]11号)有关要求,我站制定发布了《关于发布我省城市轨道交通专业工程人工价格指数和台班价格指数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市场各方主体开展造价管理提供参考。现将《通知》有关内容说明如下:
一、《通知》制定背景和目的
2021年8月,省政府出台《广东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围绕贯彻落实国家和省高质量发展决策部署,提出了18项具体政策措施,构建了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实施路径。其中明确要进一步推动粤港澳深度合作,借鉴国际经验,加快形成符合国际通行规则的工程建设管理制度,实现建筑业走出去。港澳做法与国际工程管理惯例一致,工程造价和质量、安全、进度都是项目管理的核心,项目的价值及相关权责利都是通过合同的商洽谈判、履约管控来实现的,并且最终都体现在双方对价即工程造价上,因此,工程造价的合理确定、有效控制的工作就显得非常重要。
众所周知,工程建设周期长,人工、材料、机具等要素价格从项目前期到竣工验收都是动态变化的,导致项目投资也跟随变化,结算时承包人必然也会对中标价格提出调整诉求,要求发包人合理分担市场价格波动风险。国际上,工程应对市场价格波动风险通常采用的是价格指数调差法,在2013年版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也引入价格指数调差法的计算公式与相关规则。由于建国以来政府定期发布主要人工、材料、机具的价格,国内长期采用的是信息价格调差法,较少采用价格指数调差法,两者在计算原理、应用规则上有很多不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价格跟随市场变化必然会频繁波动,不会像计划经济模式下可以保持较稳定的价格,政府采集和发布价格数据覆盖面有限,难以及时、准确反映市场实际。同时,随着工程造价改革的不断推进,工程造价市场竞争定价的机制也将不断完善,政府贯彻“放管服”要求,减少对市场定价行为的干预,逐步停止发布具体价格是必然的。如果继续按以前采用一个固定金额数值的现行价格与基准价相比计算价差的方式,首先遇到的难题就是难以用一个固定价格真实反映市场的变化,可以预见发承包双方在如何认定现行价格上将产生较大争议,因此,加快推广符合国际通行规则的指数调差法,让从业人员尽快熟悉应用,从而促进形成粤港澳三地认同的“湾区通”规则就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也正是如此,《广东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部署安排了“探索发布工程造价指标指数,引导市场竞争定价,强化建设单位造价管控责任”的任务。
当前,建筑业发展迎来了难得的历史机遇,施工技术和建造水平不断提升,高铁、特高压、港珠澳大桥、中国尊等一大批工程建设打造了令世界瞩目的“中国建造”品牌,都对工程造价管理水平提出了更新更高要求。这就迫切需要我们改进计价方法,与建造技术发展相适应,与现代工程管理相协调。去年以来,我省作为全国工程造价改革试点地区之一,制定了《广东省工程造价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改革任务之一是提倡市场化、多元化的计价方式,比如运用工程造价数据库、造价指标指数、市场价格信息等。未来,综合运用造价指标指数和市场价格信息,控制设计限额、建造标准、合同价格才能使造价形成更加市场化。因此,工程计价不能再简单地使用包含定额和政府发布的信息价进行编制,采用什么方式、什么依据编制,应该由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这样才能有利于强化建设单位的造价管控主体责任,有利于建设各方加强工程造价数据积累,有利于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造价数据库,为市场形成价格提供基础支撑。所以,发布工料机要素价格指数及其应用规则,是完善工程造价市场形成机制的重要工作,是解决政府采集数据困难、信息价覆盖不全面的有效措施,是适应工程造价专业发展的必然选择。
综上所述,《通知》的发布实施,既是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也是把握工程造价改革机遇,提升工程造价市场化、国际化、信息化、法制化水平的客观需要,对于实现我省在造价改革试点中走在全国前列、加快建立工程造价“湾区通”规则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通知》主要内容及其应用
《通知》遵循合理确定、有效控制的工程造价管理初心,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统一,立足实际,围绕定额计价和清单计价两种现行常用计价方式制定相应的应用规则,保障新思路新方法平稳实施。
(一)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具备先行先试条件。我站自2018年起与广州、佛山、东莞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及其施工企业合作开展价格信息监测工作以来,相关机制、制度逐渐成熟,且定期按月向社会公开发布,数据经过检验后比较全面、可靠。再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是政府投资的重点项目,其运行、审批、监管机制成熟、规范,保障了工程造价成果质量,入选的案例库数据能真实反映项目实际,具备典型工程属性。《通知》是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各方和当地造价管理部门的全面深入的参与下,共同测算制定了相关价格指数及其应用规则,为在此专业工程上先行推广应用价格指数调差法提供了有利条件,待后续总结经验后我们也将尽快发布其他专业工程的要素价格指数。
(二)适用范围的说明。《通知》发布的人工价格指数、台班价格指数分别适用于我省城市轨道交通专业工程造价成果中人工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的计算、调整和确认活动。为了让从业人员更容易理解掌握,在界定适用范围时不发生偏差,《通知》明确了城市轨道交通专业工程范围对应从业人员熟悉的《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综合定额2018》第一、二、三、四、五册包含的工程内容,并明确其他专业及附属房建市政等工程则按另行发布相应的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同时,考虑地域的差异性以及省市之间的衔接,《通知》明确如工程项目所在地有发布地区价格指数的,按地区价格指数调整费用,未发布价格指数的则按照《通知》发布的全省统一价格指数调整费用。
(三)应用规则的说明。《通知》根据不同的计价方式,对价格指数应用公式与规则,按照行业习惯做法分别予以明确。
1.定额计价方式的价格指数应用规则注意事项
(1)现行定额《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综合定额2018》作为价格指数测算的基础依据,因此,凡是以该定额作为编制依据的造价成果,或实质为定额计价的造价成果(如常见的以工程量清单形式表现、但其综合单价是以定额组价确定的概算、预算、最高投标限价等),均按本条规则和计算公式执行。但当招标工程量清单经过招标投标后,中标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不论高低均应按照现行清单计量计价规则进行结算,与中标前采用哪类定额为组价依据、定额子目是否适用、组价是否完整无缺等无关,故综合单价的人工费(或施工机具使用费)价差则按清单计价方式的价格指数应用规则调整。这点也体现在采用定额编制的最高投标限价,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价格指数作为现行价格指数,就是为了与中标后调差的基准价格指数保持一致。
(2)计算公式中,F0表示的是基准日价格指数,执行时应注意:
①采用定额编制概算、预算时,定额编制期的人工(或台班)价格指数,目前以100表示,作为基准日价格指数。
②如合同约定允许价格超过一定波动幅度后才能调差的,基准日价格指数应予以考虑此波动幅度系数,也就是说假定合同约定允许价格波动幅度超过5《5》后才能调差的,当价格上涨时,基准日价格指数乘以系数1.05。
(3)Ft表示的是确定造价成果时的人工(或台班)现行价格指数,执行时应注意:
①在采用定额编制概算、预算时,Ft为确定概算、预算时的价格指数;采用定额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时,Ft为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价格指数。
②实践中,可能由于概算、预算的核定时间长,导致最终确定时间和编制时间有一定的间隔时期,建设单位将概算、预算编制期的价格指数作为现行价格指数,并且后续调整概算、预算时则成为调差的基准价格指数,也是可以的,但应提请建设单位明确。
最高投标限价也存在最终确定时间和编制时间有一定的间隔时期,甚至有些工程采用概算或预算作为最高投标限价的,招标时调整到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价格指数作为现行价格指数进行计价的结果可能有困难,为此,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明确将概算、预算编制时或确定时、最高投标限价编制时的价格指数作为现行价格指数,也是允许的,在这样的明示下,投标人就会依据该价格指数反映的价格水平进行合理的报价。
针对已签约的工程,可能存在对基准价格指数争议的,除非合同对基准价格指数另有明确约定或补充约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包括概算或预算作为最高投标限价的)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价格指数为现行价格指数,后续调整价差计算时则成为调差的基准价格指数。
(4)施工机具使用费的价差,是以机具台班整体价格对比进行调整的,虽然其台班单价包含了机上操作人员的人工费,但该人工费的价差已经通过台班价格指数考虑,不能单独抽取再按照人工价格指数规则进行调整。
(5)按照《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综合定额2018》的应用规则,管理费、利润、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增值税等相关费用是以包含人工费用、施工机具使用费用在内的计算基础与相应公式计算的,因此其中的人工费和施工机具使用费的价差可列入计算基础参与相关费用的调整计算。
2.清单计价方式的价格指数应用规则注意事项
(1)由于清单综合单价是企业自主报价,为防范综合单价组成的不平衡或不合理,有必要在事前对可调价因子的权重进行约定。在招标前或合同签订前,发包人可以根据类似工程造价数据和市场价格水平确定人工费(或施工机具使用费)占不含税签约合同价的权重,并与招标文件同时公布。投标人有异议的,应提供自身收集的数据,在投标前提请发包人澄清或修正。相信此举将推动各方重视工程造价数据的整理分析,经过不断的应用修正后,积累形成有价值的数据库。
目前,在数据还不完善的情况下,《通知》也认为发包人可以参考最高投标限价人工费(或施工机具使用费)的比例,作为占不含税签约合同价的权重。但是,已中标或已签约工程的人工费(或施工机具使用费)权重,如果有约定的按其约定,未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双方可参考不含税最高投标限价的人工费(或施工机具使用费)权重确定;非招标工程则参考不含税预算价的人工费(或施工机具使用费)权重确定。
通常而言,工程变更引起价款增减幅度有限,因此,该权重会比较稳定。但是当变更导致权重不合理时,比如增加多为人工(或施工机具)为主的项目,双方测算发现原来的权重不合理,引起价差额度差异较大时,可重新协商确定新的权重,以补偿一方过多的损失。
(2)由于权重是按不含税签约合同价考虑的,因此P0为约定的计量周期中承包人应得到的不含税合同价金额,与招标前确定的不含税签约合同价的口径保持一致。每个计量周期计价或竣工结算时,P0的金额是不包括发生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事项而进行的价格调整,如物价波动;也不扣减质量保证金和预付款;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变更及其他金额也不计在内,如变更新增单价、计日工、索赔费用等已经按照现行价格确定的不计在内,但如果是采用原中标单价,或以中标单价组成的人工、机具台班单价进行确定的新增价格则应予计入。
实际施工过程中,不同计量周期的人工费比例是不一样的,比如按地上、地下节点划分的计量周期,或者按月划分的计量周期,每个计量周期实际的人工费占比是不同的。但由于权重是一个综合考虑的系数,相对于整个工程而言,所有计量周期计算后累加的人工费是完整的、合理的,因此,按权重计算的每个计量周期的人工费不等同于实际应支付的人工费。
(3)由于清单报价是企业自主报价,管理费、利润、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均是企业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结合工程实际、施工方案、技术措施及自身优势报价,反映的是企业承揽工程的预期收益。即便其计算基础包含了人工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但只仅仅是用于费用计算,并且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0500-2013第3.3.4条“由于承包人使用机械设备、施工技术以及组织管理水平等自身原因造成施工费用增加的,应由承包人全部承担”规定,结算不调整管理费、利润等。如果非承包原因导致影响这些费用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可以通过工程索赔、变更进行价格调整,而不是简单跟随工料机价格波动而调整。
3.招标工程的基准日价格指数为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价格指数。如果发生招标时间过长,未能及时调整最高投标限价的价格水平,并且继续按照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价格指数作为基准日价格指数有失公允,招标人可以将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时所采用的价格指数作为基准日价格指数,但应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如果采用概算或预算下浮确定合同价格的,发包人将概算、预算编制或确定时的价格指数为基准日价格指数的,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如果未编制概算或预算,直接采用下浮率确定合同价格的,则其基准日价格指数为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价格指数。
非招标工程的基准日价格指数为合同签订前28天的价格指数,招标工程基准日价格指数确定方法同样适用非招标工程。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或者发承包双方争议较大的,可暂用前一计量周期价格指数,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或双方商定后的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2.《通知》制定的是基于行业习惯的做法,如果发承包双方对人工费和施工机具使用费调整方法有约定的按其约定调整,没有约定的不作调整。
《通知》在起草过程中,指数及其应用规则可能存在考虑不周全之处,可将问题或建议发至邮箱gdszjgg@126.com,我们将认真研究后给予答复,以期更好地推广应用指数调差法。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2年3月14日